中国柔道协会运动员积分管理办法
(2026年修订)
第一条 为深化柔道项目改革,鼓励运动员参与国内外高水平赛事积累实战经验,客观评价我国运动员竞技水平,推进柔道项目国内竞赛管理和运动员培养与国际接轨,特制订本办法。本办法主要参考国际柔道联合会积分排名有关规定及国内项目管理实际需要制定。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对象为柔道项目全国注册运动员(以下简称“运动员”)。
第三条 运动员主要通过参加国内外相关赛事并取得名次获得积分,其中:
(一)可授予积分的国内赛事包括:
全运会、全国柔道锦标赛、全国柔道冠军赛、全国柔道积分赛、全国青年柔道锦标赛、学青会。
(二)可授予积分的国际赛事包括:
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青年锦标赛、国际柔联大满贯、国际柔联大奖赛、国际柔联大师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洲际公开赛;世界少年锦标赛、青奥会。
第四条 运动员在可授予积分的赛事中取得的成绩,按以下标准给予积分:
*取得9-16名及更靠后的名次,需至少胜1场,否则按参赛赋分。
第五条 运动员积分为个人积分,运动员变更代表单位后,为反映运动员竞技水平,其积分按新的代表单位连续计算。如遇全运会等特殊情况,对参赛资格和代表单位等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运动员积分为该运动员参赛级别的积分。运动员可变更参赛级别,但积分不跨级别叠加,新参赛级别的积分重新计算。
青年运动员积分系统中,考虑到运动员身体发育的客观情况,运动员级别在1年内可浮动1次,浮动前的积分按70%计入浮动后的级别,同时不再计入浮动前级别的青年积分排名。
第七条 运动员所获积分在24个月内有效,个人积分选取运动员在24个月内所获得的8次最高积分,每12个月最多选取4次最好成绩,相加后为运动员积分。
其中,最近12个月内所获得的积分,按积分标准的100%计入运动员积分;第13至24个月期间内所获得的积分,按积分标准的50%计入运动员积分;超过24个月的积分即失效。
第八条 如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运动员积分相等,则相关运动员的排名按照如下方法区分:
(一)有效期内的国际比赛总积分高的排名在前;
(二)运动员最近取得的全国锦标赛积分和冠军赛积分之和,积分更高的排名在前;
如上述方法无法区分,则按并列排名处理。
第九条 为发挥积分排名在青年后备运动员选拔中的作用,中国柔道协会在全国运动员积分排名的基础上,单独设立全国青年运动员积分排名,对当年年满17至22岁的运动员单独进行排名。仅将奥运比赛级别成绩列入积分排名。
考虑到当前各省区市对本省青少年运动员注册工作要求不同,列入青年积分排名的运动员,仅参考其比赛成绩,不考虑其是否完成全国注册。列入积分时的代表单位,以其最后一次参赛报名时所代表的单位为准。
第十条 根据奥运会和全运会的竞赛组织需要,全国运动员积分排名将根据工作需要单独规定积分周期,并单独公布适用于相关赛事的积分排名。
其中,2029年全运会的参赛资格选拔,将参考全运会赛前两年期间运动员所获积分,具体积分周期待定。
第十一条 中国柔道协会在每项比赛结束后7日内对全国运动员积分排名情况进行更新。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起施行,自2026年1月起重新计算运动员积分。
第十三条 中国柔道协会有权对本办法进行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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