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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省体育局印发《浙江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对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和细化,进一步提高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的效能和规范化水平。《细则》共有六部分二十五条,自2025年1月15日起施行。主要内容、适用范围、特色亮点如下——

《浙江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适用于参加省级比赛可授予等级称号的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和三级运动员,共有六部分25条。

一是总则。主要包括:运动员取得符合《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成绩,授予相应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省体育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比赛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的管理;参加省级比赛可授予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其他可授予等级称号的国际比赛、全国比赛依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是等级标准。主要包括:等级标准由体育总局负责制定和修订,并公布建立等级标准的项目;本省列入等级标准的比赛应当为具有较高竞技水平,不同等级称号须对应相关省级赛事。

三是授予主体和方式。授予主体主要包括:省体育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比赛等级称号;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体育项目总会注册运动员授予等级称号应提前征得相关总会同意;省级有关项目管理中心、省体育竞赛中心等为可授予等级称号赛事执行单位(以下简称赛事执行单位),负责协助省体育局开展比赛秩序册、成绩册和拟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信息内部审核工作 。授予方式主要包括:赛事执行单位应当在比赛结束后12日内,向省体育局提交经审核的比赛秩序册、成绩册和拟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信息,比赛结束后30日内,省体育局应当公布比赛秩序册、成绩册,并对拟授予等级称号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体育局以文件形式授予等级称号。

四是监督检查。主要包括:省体育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关活动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可向省体育局举报。

五是责任追究。主要包括:运动员违反兴奋剂、赛风赛纪管理规定等情形的,不得授予等级称号,已授予的予以撤销,情节严重的列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授予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涉嫌职务违法和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六是附则。主要包括:本实施细则不适用于外国运动员,也不适用于参赛代表单位注册在外国的运动员。

与过往运动员技术等级评定不同的主要有三点,分别是调整等级称号管理权限、优化授予方式、等级证书改为电子证书。

一是调整等级称号管理权限。取消了省体育局对各市体育部门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的授权。等级称号的管理工作调整为按照赛事级别分级管理。体育总局相关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授予分管项目国际比赛、全国比赛的等级称号;省体育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比赛等级称号。赛事执行单位负责协助省体育局开展比赛秩序册、成绩册和拟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信息内部审核工作。

二是优化授予方式。取消了运动员书面申请等环节,调整为赛后公示授予等级称号。赛事执行单位应当在比赛结束后12日内,向省体育局提交经审核的比赛秩序册、成绩册和拟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信息,比赛结束后30日内,省体育局应当公布比赛秩序册、成绩册,并对拟授予等级称号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体育局以文件形式授予等级称号。

三是等级证书改为电子证书。由体育总局统一设计、编号,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系统”公布,自行下载打印。

《实施细则》自2025年1月15日起施行,此次《实施细则》的出台,将进一步提高浙江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同时减轻运动员了评定操作的优化相关手续,为运动员的成长与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政策拓展

2024年3月14日国家体育总局公布了《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2号),根据第十九条规定:“等级称号实行‘谁授予、谁负责’,各授予单位应当制定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报体育总局备案后实施。”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推进依法行政,根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相关工作要求,2024年5月,浙江省体育局对本地区的体育项目开展情况、运动员培养体系、赛事组织管理等进行全面调研,结合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公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起草了实施细则的初稿。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分析吸纳反馈的意见建议,并对《实施细则》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浙江省制定出台了《浙江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